福建陕煤科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福鼎市文渡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8-02 15:58:23    文字:【】【】【

职业危害评价和检测业务网上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福建陕煤科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福鼎文渡工业园区

联系人

温鼎

项目名称

福建陕煤科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福鼎市文渡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项目简介

项目总投资约为12743.68万元为新建项目建设规模为建设145t/h365t/h的煤粉蒸汽锅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林友富、欧阳晃文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时间

现场调查:201872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温鼎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其他粉尘(PAM粉尘)、煤尘、矽尘、石膏粉尘、电焊烟尘;

化学因素: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盐酸、氢氧化钠、次氯酸钠、氯气、磷酸三钠、硫化氢、尿素、氨、氧化钙、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氯化钠。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紫外线。

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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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规定,拟建项目属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的“热力生产和供应”,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项目。

综上所述,根据可研,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工程建设及试运行中,若能将可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拟建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    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在脱硝系统的尿素投加口设置负压装置;

2)氨水加药间加强通风,同时在加药口设置上吸罩进行防护,或者设置密闭加药;

3)输煤系统皮带设置密闭罩,减少粉尘在输送及落差较大处产生扬尘。

2.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拟建项目应为各车间作业人员补充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2)建设单位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进一步完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应明确配置的各种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岗位(工种)、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及其参数。

3.应急救援

1)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2)应在脱硝设备区、炉水加药设备设置喷淋洗眼器,在化验室设置小型洗眼器;

3)应在输煤控制室、锅炉房控制室、脱硝系统控制室等处设置急救药箱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4)应与协作医院签订救治协议;

5)应在氨储存区设置围堰;

6)应保证空压站及脱硝设备用房、化验室、脱硫设备用房、一体化水处理设备用房、加药间等的事故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4/h

7)应明确尿素投加处、炉水加药设备旁的氨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输煤制粉系统一氧化碳有毒气体报警仪的设置,同时为风机、水处理工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氨有毒气体报警仪。

报警点与目标气体释放点距离的设置可按以下原则:

①“室内”检测报警点设在与目标气体释放点距离1m以内;若目标气体的密度大于空气密度时,检测报警点的位置应低于释放点;反之,应高于释放点。

②“室外”检测报警点设在与目标气体释放点距离2m以内;检测报警点一般设在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的位置;若目标气体的密度大于空气密度时,检测报警点的位置应低于释放点;反之,应高于释放点。

③“室内”或“室外”的同一场所有多个距离较近的释放点时,一个检测报警点可同时覆盖两个以上的同种气体的释放点。

建议明确报警器的报警值设定情况,有毒气体报警器的报警值(预报值和警报值)设置可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第5.2.2条“预报值为GBZ2.1所规定的MAC1/2PC-STEL1/2,无PC-STEL的物质,为超限倍数值的1/2。”。

4.建筑卫生学

各生产车间的照度设计为100lx,控制室、休息室等区域的照度设计为300lx500lx。各控制室照明值应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相关要求。

5.辅助用室

1)应明确浴室、盥洗室、厕所、休息室等辅助用室的设置情况。浴室、厕所、盥洗室的设计,应按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进行设计。

2)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如在中央控制室、垃圾吊室设置休息室,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3)应在锅炉房设置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浴室内至少设置1个淋浴器;应可按照同室分柜存放的原则设计设置更/存衣室;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至少设置1个盥洗水龙头。

4)应在主厂房设置厕所,每个场所的男女厕所均应至少设置l个蹲位。

6.职业健康监护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健康检查,同时在每年高温来临前组织接触高温的工人进行高温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建设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用人单位应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用人单位应承担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职业卫生管理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等。

应根据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制定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应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或以其他方式告知劳动者。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拟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档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5)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6)建设单位投入生产后,应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空气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存档,检测结果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找出原因,尽快采取改进措施。

7)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

8)职业健康监护: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针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2007)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10)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氨中毒应急救援预案》、《硫化氢中毒急救援预案》、《酸碱灼伤应急救援预案》、《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等,并定期进行演练。

11)建设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或以合同附件形式与劳动者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12)项目申报: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13)用人单位应当对控制区域每班进行一次清洁作业。对高危粉尘作业控制区域应当采用湿法、真空清扫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扬尘的方式进行清洁。

14)建议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开展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工作,在验收阶段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8.职业卫生专项投资

拟建项目应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培训、职工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警示标识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费概算中。

9.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

1)施工项目的职业病防护经费应纳入施工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立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职业卫生进行管理,报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3)建设单位在外包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中,应当有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4)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委托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尤其是从事高温作业人员在高温季节来临前要进行高温作业人员体检。

5)应针对施工期可能存在的急性事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6)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负责人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

7)建设单位对外包工程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和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按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进行识别,采取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向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8)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预防救援措施。

9)施工及设备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治施工总结报告。

10)施工单位应根据工业探伤存在的电离辐射,做好个体防护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

评审意见

 

1、《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情况描述清晰;

2、《预评价报告》对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技术材料等进行了描述;

3、《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4、《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正确;

5、《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建成后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6、《预评价报告》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议符合要求;

7、《预评价报告》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合理、可行,能满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要求;

8、《预评价报告》提出的结论正确。

9、评审组建议:

1)细化生产工艺过程可能产生一氧化碳的生产环节分析;

2)完善应急事故排风、报警设置的建议。

评审组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请评审组成员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留档、备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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