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评价和检测业务网上公开信息表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海南翔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地理位置 |
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玉堂南路西侧 |
联系人 |
钟师 |
项目名称 |
海南翔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00吨现代冷链物流仓储和年产3000吨胶原蛋白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项目简介 |
该项目总投资约为29197.31万元,为新建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海洋鱼胶原蛋白3000吨,年储存各种速冻蔬菜、海产品、水产品和保鲜蔬菜水果共20000吨。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林友富、欧阳晃文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时间 |
现场调查:2018年6月8日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钟师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粉尘:活性炭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 化学因素:盐酸、氢氧化钠、丙酮、丁酮、氧化钙、硫化氢、氨、柴油、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硫酸、氢氧化钾 物理因素:高温、低温、噪声、紫外线、工频电场 |
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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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
评价结论 |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拟建项目属于第二类制造业中的食品制造业,考虑该企业使用氢氧化钠、盐酸、氨等职业病危害较大的化学物质,且胶原蛋白车间存在高温,因此将该企业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项目。 综上所述,经本预评价报告的综合分析,拟建项目在采取可研报告中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及建议的情况下,能够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建 议 |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在片碱、活性炭、生石灰投加处设置上吸罩; (2)盐酸罐应设置酸雾吸收器; (3)在厂区内设置移动式除尘器,用于电焊时使用; (4)冷冻站的氨机房设置轴流风机进行通风; (5)在胶原蛋白包装过程中设置收尘设施。 2.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拟建项目应为各车间作业人员补充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2)建设单位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进一步完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应明确配置的各种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岗位(工种)、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及其参数,同时在二氧化碳和氨装卸时应为工人配发防冻伤手套、防护面罩。 3.应急救援 (1)拟建项目应在胶原蛋白车间煮胶工序、现代冷链物流仓储冷库氨储存区配备应急药箱,应急药箱应有清晰的标识。配备的急救药品应包含处理烫伤、酸碱灼伤(如2%碳酸氢钠、2%醋酸或3%硼酸)的急救药品; (2)在可能发生酸碱灼伤的场所如蒸煮工序、制冷机房等设置喷淋洗眼器,服务半径满足15米的要求。喷淋洗眼器的冲洗水上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应为不间断供水;喷淋洗眼器的排水应纳入工业污水管网; (3)在制冷机房配备2套防护服、2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急救器材,存放在便于取用的固定场所,如车间办公室。且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4)应为污水处理工配备移动式有毒气体报警仪,氨储罐间设置氨有毒气体报警仪。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在可能释放有毒气体的释放点附近,设计自动报警或检测装置。报警值应分级设定,可设预报、警报、高报三级,不同级别的报警信号应有明显差异。报警仪至少警报、高报两级。预报值为GBZ2.1所规定的MAC的1/2或PC-STEL的1/2,无PC-STEL的物质,为超限倍数值的1/2;警报值为GBZ2.1所规定的MAC或PC-STEL值,无PC-STEL的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 (5)应在盐酸、氢氧化钠储存区设置围堰或泄险沟。 (6)应与附近有救援条件的医疗单位签订救援协议。 (7)针对密闭空间、清淤等维修或处理特殊情况,配备个人便携式报警仪(硫化氢、氨、氧气)。 (8)在化学品库、制冷机房设置轴流风机进行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宜<12次/h。 (9)应在制冷机房配备防冻伤手套、保暖衣。 4.建筑卫生学 (1)明确收粉间围护结构的材料,其材料应符合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等要求; (2)应在收粉间设置防爆灯具和防爆开关; (3)盐酸和氢氧化钠地面设置耐腐蚀地面,如环氧树脂地坪。 5.辅助用室 应在收粉间入口处设置1台吹淋室,同时吹淋室一侧应设旁通门。 6.职业卫生管理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等。 应根据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制定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应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或以其他方式告知劳动者。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拟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档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5)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6)建设单位投入生产后,应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空气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存档,检测结果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找出原因,尽快采取改进措施。 (7)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 (8)职业健康监护: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明确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的组织安排计划。确保所有一线接害人员都能按规定享有职业健康监护权利,并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全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的职业健康监护。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应重点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员工职业禁忌证的筛查。在岗期间应重点对接触这几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安排定期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工人后应及时进行复查或调岗处理等处置。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针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2007)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10)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氨中毒应急救援预案》、《硫化氢中毒急救援预案》、《酸碱灼伤应急救援预案》、《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低温冻伤应急救援预案》等,并定期进行演练。 (11)建设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或以合同附件形式与劳动者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12)项目申报: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13)拟建项目在设备大修工作可能涉及到外委作业人员,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外委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外委单位在对管道和设备进行油漆、防腐、防水作业过程中可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等以及本项目存在的各种危害因素 ;外委单位应加强对作业工人的管理,为其配备对应的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制定合理的操作规程,并严格监督工人在防护设施启动、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后,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14)建议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开展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工作,在验收阶段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7.职业卫生专项投资 (1)应将职业卫生专项经费单独列出。 (2)拟建项目职业卫生专项经费应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设备购买、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职工健康监护、职业病人诊疗、警示标识等。 9.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 (1)施工项目的职业病防护经费应纳入施工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立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职业卫生进行管理,报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3)建设单位在外包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中,应当有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4)拟建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体检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体检,尤其是从事高温作业人员在高温季节来临前要进行高温作业人员体检。 (5)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负责人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 (6)建设单位对外包工程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和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按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进行识别,采取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向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7)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预防救援措施。 (8)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提供职业病防治施工总结报告。 (9)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 a)证明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所有参与该项目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该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简述、特殊问题处理、工程质量及控制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记录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b)承诺书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10) 建设单位应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 a)证明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所有参与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监理的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该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及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监理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及设施投入情况、监理工作成效,并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b)承诺书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专家组 评审意见 |
1、《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情况描述清晰; 2、《预评价报告》对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技术材料等进行了描述; 3、《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4、《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正确; 5、《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建成后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6、《预评价报告》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议符合要求; 7、《预评价报告》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基本合理、可行; 8、《预评价报告》提出的结论正确。 9、评审组建议: (1)完善工程分析,如补充活性炭的投料及回收工艺的说明,细化制冷工艺描述; (2)完善类比企业的可比性分析及类比数据; (3)细化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评审组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请评审组组长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留档、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