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江化工码头有限公司福州港江阴港区12-1、12-2号泊位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11-13 10:12:27    文字:【】【】【

职业危害评价和检测业务网上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福州中江化工码头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江阴港区规划的12#泊位

联系人

王光华

项目名称

福州中江化工码头有限公司福州港江阴港区12-112-2号泊位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

建设项目包括两个3千吨级液体化工泊位及相应范围内的工艺、水、电等配套设施,码头泊位岸线长275m装卸物料包括丙烯丙烷,年设计吞吐量50万吨。项目投资总额:5499万元。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卢焕章、林友富

采样:卢焕章、林友富

检测:张祝燕、黄礼贤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时间

现场调查:201766

采样:2017621~222017719

检测:20176242017719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秦晓龙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化学因素:丙烯

物理因素噪声、夏季高温、低温、微波辐射

此外,日常检修、维护、防腐过程接触金属粉尘、苯、甲苯、二甲苯、丙烯酸、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紫外线、噪声等

检测结果

1化学因素:外操工接触工作场所空气中丙烯的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噪声外操工接触的40小时等效声级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高温:建设单位码头工作场所WBGT指数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作业人员应注意防护。

4微波辐射建设项目外操工接触的微波辐射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属于第四类交通运输、仓储业:第(一)类货运港口,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应急救援、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等方面均符合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方面基本符合要求。

建设项目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工程防护设施、管理措施及个体防护等综合措施,保证各种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正常运行,有效地降低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的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建设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    议

1职业卫生管理

在炎热季节,建设单位应为码头室外作业人员提供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也可准备草帽、毛巾、风油精、藿香正气水以及仁丹等防暑用品。

2其他建议

1)建设单位在项目正式投产后,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书面报告格式,将本项目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作业人员对码头设备进行防腐作业时,应做好个体防护。

4)建设单位在正式投产后,每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5)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

评审意见

 

一、专家组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1.建设项目概况清晰,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施工过程等进行了描述;

2.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清晰;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正确;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5.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正确;

6.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置合理;

7.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基本满足相关要求;

8.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已基本落实;

9.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满足要求;

10.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正确;

11.对策措施和建议合理、可行;

12.评价结论正确。

《控评报告》修改建议:

1.补充预冷工艺的描述,完善设备布局的调查;

2.完善职业健康监护的分析与评价。

验收组同意通过《控评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控评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请评审组成员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二、专家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意见

1.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能满足要求,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

4.包括职业卫生“三同时”在内的各种前期预防工作较完善;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6.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符合要求;

7.为劳动者配备了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8.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了培训;

9.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监护;

10.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专家组整改建议:

1.在码头作业区增加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应急救援设施的标识;

2.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落实;

3.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验收组同意通过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须按验收组意见、专家个人意见和修改后的《控评报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进行整改,确认后存档、备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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