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铭正医药化学有限公司一氯丙酮、三氯丙酮(联产)、六氯丙酮(联产)、叔丁基二甲基氯硅烷、特戊酰氯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03-10 14:31:22    文字:【】【】【

职业危害评价和检测业务网上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南平铭正医药化学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邵武市吴家塘镇金塘化工园区三期内

联系人

陈忠春

项目名称

南平铭正医药化学有限公司一氯丙酮、三氯丙酮(联产)、六氯丙酮(联产)、叔丁基二甲基氯硅烷、特戊酰氯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项目简介

年产2000吨一氯丙酮、500吨三氯丙酮(联产)、500t六氯丙酮(联产)、1000吨叔丁基二甲基氯硅烷、1000吨特戊酰氯,由氯化车间,生产车间(一)以及公用辅助工程组成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林友富、易文婧、黄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时间

现场调查:2016919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忠春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

化学因素:丙酮、氯气、一氯丙酮、三氯丙酮、二氯丙酮、四氯丙酮、六氯丙酮、吡啶、氯化氢、特戊酸、三氯化磷、亚磷酸、特戊酰氯、氯代叔丁烷、二甲基二氯硅烷、四氢呋喃、环己烷、叔丁基二甲基氯硅烷、锰及其化合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氟氯昂;

物理因素:高温、噪声、紫外线、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51号)的规定,拟建项目自动化、密闭化程度较高,正常生产情况下,有害物质泄漏的可能性较小,工人接触的有害物质浓度较低,建设单位如能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投产后加强日常管理,对人体危害在可控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拟建项目属于第十四类医药制造业中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综上所述,拟建项目应急救援、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需根据第5章节提出的措施及建议在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和完善,拟建项目若能在以后的设计、施工和正式投产中,将已考虑到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与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均采取的前提下,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1 拟建项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补充措施

1.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在原料及成品处设置密闭取样口,并在取样口处设置负压抽风装置;

2)反应釜投料口,应尽量设置密闭通风系统,或在投料口设置负压系统。

1.2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拟建项目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阐述不够明确,建设单位在下一步设计中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进一步完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应明确配置的各种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岗位(工种)、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及其参数。(2)建议配置的防毒口罩和防尘口罩的防护系数大于10,防护耳塞的SNR值大于25dB(A)

1.3应急救援的补充措施

(1)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有毒气体防护站的装备应根据职业病危害性质、企业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可参考表5-2配置。 根据车间(岗位)毒害情况配备防毒器具,设置防毒器具存放柜。防毒器具在专用存放柜内铅封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确保应急使用需要。

2)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在可能释放有毒气体的释放点附近,如输送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加料口、采样口、储运设备的排水口、有毒液体装卸口或可能溢出口、有毒气体填充口以及有毒物质设备易损害部位等处,并结合生产工艺和毒物特性,以及自动报警装置技术发展水平设计自动报警或检测装置。报警值应分级设定,可设预报、警报、高爆三级,不同级别的报警信号应有明显差异。建设单位应在氯化车间设置氯气报警仪,在氯化车间及生产车间一设置氯化氢报警仪。。

3)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规范》GB50493-2009的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

4)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哟求,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业设计要求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h

5)作业现场应设置急救设施,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冲淋、洗眼设施的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5m

6)应与就近医院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1.4 总体布局补充建议

应明确氯化车间、生产车间(一)中的控制室、休息室的布置,控制室、休息室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向。

1.5 建筑卫生学补充建议

1)增加控制室的人工照明,使其满足在0.75米水平面上照度标准值达到300lx

2)生产车间、车间控制室、休息室的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12/h

3)生产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20m3/h。车间控制室、休息室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

1.6 辅助用室补充建议

1)浴室、盥洗室、厕所的设计,应按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进行设计。存衣室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劳动者实际总数计算。

2)应在厂区附近设置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浴室内一般按4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不超过6人。

3)氯化车间和生产车间应设置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室分柜存放的原则设计。

4)氯化车间和生产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每个盥洗水龙头的使用人数为2030人。

5)厕所不宜距工作地点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应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手池、洗污池。件杂货码头和客运码头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设计,根据拟建项目的劳动定员,男厕所:可按25人设l个蹲位。小便器的数量与蹲位的数量相同;女厕所:可按l5人设l个~2个蹲位。客运站卫生设施应按如下设置,男厕:每80人设大便器1个,小便器1个(或者小便槽厂0.6米);女厕:每50人设大便器一个;盥洗槽:每150人设洗手盆1个(或盥洗槽长0.7米)。

6)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或者休息区、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1.7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建议

1)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根据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制定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应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或以其他方式告知劳动者。

3)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拟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防止出现遗失。

4)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一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针对厂内女职工的卫生保健,应注意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科学合理的安排他们的工作和休息,做好五期(月经期、妊娠期、分娩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工作。

7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

①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②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③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8)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针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二)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三)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

(9)建设单位应根据《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69号)和《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Z/T205-2007)的要求,制订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要求进行密闭空间作业时须携带便携式报警装置,佩戴防毒面具,进入化粪池等密闭空间前,需对其进行通风处理,并进行内部氧含量的测定,当内部氧含量18%~22%时,方可进入,且现场需配备监护人员。清淤作业所涉及的操作工、监护人员、作业负责人、应急救援人员须经过定期的培训考试,确保现场所有作业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受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10)应设置应急救援机构和配置应急救援人员。

(11)拟建项目在设备大修工作可能涉及到外委作业人员,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外委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外委单位管线维护工在对管道和设备进行油漆、防腐、防水作业过程中可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外委单位应加强对作业工人的管理,为其配备对应的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制定合理的操作规程,并严格监督工人在防护设施启动、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后,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1.8 职业健康监护的补充措施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主要职业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见附件5。建设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用人单位应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用人单位应承担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 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建议

1)施工项目的职业病防护经费应纳入施工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立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职业卫生进行管理,报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3)建设单位在外包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中,应当有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4)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体检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体检,尤其是从事高温作业人员在高温季节来临前要进行高温作业人员体检。

5)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负责人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

6)建设单位对外包工程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和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按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进行识别,采取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向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7)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预防救援措施。

8)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提供职业病防治施工总结报告。

9)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

a)证明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所有参与该项目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该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简述、特殊问题处理、工程质量及控制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记录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b)承诺书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10) 建设单位应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

a)证明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所有参与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监理的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该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及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监理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及设施投入情况、监理工作成效,并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b)承诺书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技术审查评审组评审意见

评审组

评审意见

 

1.《预评价报告》对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技术材料等描述准确;

2.《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基本全面、客观、准确;

3.《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

4.《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建成后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5.《预评价报告》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6.《预评价报告》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基本合理、可行;

7. 《预评价报告》结论正确。

8.专家组建议:

1)结合风向,补充氯化车间等车间总体布局(控制室、休息室)位置的评价;

2)进一步明确拟建项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

3)细化应急救援和检维修分析和评价,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4)落实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

评审组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书》,评价单位应根据评审组和专家个人意见修改《预评价报告》,提交建设单位确认、存档和备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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