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福石英砂有限公司古雷港区六鳌作业区 2#泊位工程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12-29 16:57:08    文字:【】【】【

职业危害评价和检测业务网上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福建省华福石英砂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六鳌半岛中部西侧

联系人

黄友文

项目名称

福建省华福石英砂有限公司古雷港区六鳌作业区 2#泊位工程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项目简介

拟建项目为厦门港古雷港区六鳌作业区建设3000吨级通用泊位1个(即2#泊位,紧临1#泊位东侧),以及相应配套的陆域、给排水及消防、供电照明、环保等设施,码头年设计吞吐量35万吨,年设计通过能力41.07万吨。其中,矿建材料(石材)20万吨、硅砂10万吨、其他件杂货5万吨,陆域面积17995m2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洪旭东、林涌、苏小云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时间

现场调查:2016412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刘启明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矽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

化学因素: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臭氧;

物理因素:噪声、超高频辐射、紫外辐射、高温。

检测结果

/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的规定,拟建项目属于交通运输、仓储业第(四)类交通运输、仓储业中的货运港口,综合分析判定,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综上所述,根据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拟建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    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地坑卸料处应设置具备密闭性能的吸尘除尘设施。。建设单位应定期对防尘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使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在大修时,应对除尘系统进行全面的性能检测,以发现问题并及时加以疏堵补漏。

2)建设单位应给作业人员配备微波辐射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对讲机。

3)电焊作业时维修现场宜设移动式轴流风机,给电焊工配备符合要求的电焊面罩。。。

4)落实定期洒水制度,对进出港车辆运输过程中的撒漏,应及时清扫。

(5)拟建项目所在地夏季温度较高且持续时间长,劳动者露天作业过程中易受夏季高温的影响,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的规定,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现场作业时应避开高温时段。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

应在每年高温季节到来之前对在夏季接触露天高温作业的生产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发现有高温作业禁忌证的生产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高温作业。

6)建设施工中应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粉尘的施工工艺、施工设备和工具,以减少粉尘的产生;优先选用无毒建筑材料,用无毒材料替代有毒材料、低毒材料替代高毒材料;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的通风设施。

.2 个体防护用品的补充措施

拟建项目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阐述不够明确,建设单位在下一步设计中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进一步完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应明确配置的各种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岗位(工种)、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及其参数。

.3 应急救援的补充措施

1)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要求,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预防中暑应急救援人员和在休息室或办公室配备足量的急救药品。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附近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2)用人单位应配置急救药箱,

3)用人单位应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和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并将演练情况记录在案,将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现场应急行动紧密结合,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加强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预防和减小事故后果对人员生命造成的危害。

4)用人单位建议配备便携式氧气检测仪(检测范围:0~30%Vol,分辨率≤0.7%Vol,检测误差≤0.7%Vol),在进入船舱作业前应先进行氧含量测定。在准确测定氧含量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4 建筑卫生学的补充措施

照明设计宜避免眩光,充分利用自然光,选择适合的目视工作的背景,光源位置选择宜避免产生阴影。下一步设计应补充防眩光设计。

5 职业卫生管理的补充措施

1)用人单位应补充完善以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针对新增工种,应补充完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拟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防止出现遗失。

3)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一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5)用人单位应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离岗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用人单位应承担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针对女职工的卫生保健,应注意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科学合理的安排他们的工作和休息,做好五期(月经期、妊娠期、分娩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工作。

7)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

①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②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③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8)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的要求,进入船舱等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9)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针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二)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三)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四)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

6 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的补充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拟建项目对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的投入概算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要生产环节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防范设施预算:卫生用室及其室内设施、除尘设施等;

2)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所需费用;

3)投产后所需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生产作业环境检测与评价、职业卫生培训费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病人的诊疗、补偿等预防职业病危害的开支费用。

7 外委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护

拟建项目的外包工程需委托部分外委作业人员。外委作业人员有流动性大的特点,在工作中有职业性损害但尚未发生职业病的劳动者被解聘后转移到社会,存在“隐形”损害的现象。外委作业人员应纳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范围,建设单位应重视外委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加强外委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护,为其发放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安排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遭受事故伤害时及时进行救治。

8拟建项目建设期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1)施工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立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职业卫生进行管理,报建设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2)建设单位在发包合同的签订中,应当有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建设项目建设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体检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体检,尤其是从事高温作业人员在高温季节来临前的职业健康体检。

4)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负责人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

5)建设单位对发包的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和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按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进行识别,采取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如实向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6)项目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预防救援措施。

7)建设单位在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应收集施工过程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等文件资料。

8)建设单位在拟建项目施工招标、合同管理及具体施工过程中应履行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

评审意见

 

1.《预评价报告》的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

2《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进行了工程分析,对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识别;

3《预评价报告》对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等描述完整、准确;

4.《预评价报告》后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

5.《预评价报告》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进行了表述

6.《预评价报告》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合理、可行;

7. 《预评价报告》提出的结论正确。

8.专家组建议:

1)进一步明确评价范围、工种和劳动定员

2)进一步完善类比检测数据的分析

3)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补充建议

4)对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一并补充修改。

专家组同意通过《预评价报告书》,评价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将《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并经专家组确认后,提交企业存档备查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6-2019 福建中检康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闽ICP备2023009001号-1